本溪市制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办法
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市委主要领导要求,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经中共本溪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研究,并经市经责审计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本溪市于近日制定实施了《中共本溪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本溪市审计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通报办法》。
《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工作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审计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根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可以在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市委审计委员会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被审计对象内部等范围内通报。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情况、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建议情况等。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相关单位、被审计对象要履行工作职责,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建立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