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国 变更应依法操作 政府应予以重视
近期,审计中发现了个别拆迁项目对破产企业所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破产变卖国企未经审批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了补偿,审计认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重视,规范划拨土地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收回时,应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际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和部门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对划拨土地“国有化”意识淡薄,将职工安置、上访压力与划拨土地变现挂钩,没有报批概念。
审计建议对国有企业尤其是破产、重组企业划拨土地拆迁、转让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条例执行。市国资委应制定明确规章制度,并与国土、财政部门沟通研究,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